穗建规字〔2021〕3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职责和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订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1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B1.25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1.25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 |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 |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B1.29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1.29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不书面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的 |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 | 不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B1.31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1.31 | 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或者违规接受委托收费的 |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或者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费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可提请原注册机构取消注册。 | 从轻 |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或者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费5千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费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处罚的或者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费1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可提请原注册机构取消注册 |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B1.32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1.32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索取财物、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为禁止转让和抵押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 |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索取财物、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为禁止转让和抵押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可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为机构或者行为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责任人员,吊销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证书,并可提请原注册机构取消注册。 | 从轻 | 1.索取合同以外的酬金、财物金额2万元以下的。2.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造成当事人损失3万元以下的。3.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造成当事人损失3万元以下的 | 对行为机构或者行为人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索取合同以外的酬金、财物金额2万元以上的。2.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造成当事人损失3万元以上的。3.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造成当事人损失3万元以上的 | 对行为机构或者行为人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为禁止转让和抵押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造成当事人损失的 | 对行为机构或者行为人处以3万元的罚款;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责任人员,吊销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证书,并可提请原注册机构取消注册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35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35 | 中介服务机构发布虚假房屋交易信息或者发布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交易条件的房屋交易信息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布虚假房屋交易信息或者发布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交易条件的房屋交易信息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限期内已改正的 | 机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 拒不改正的 | 机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36.1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36.1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违法订立合同的宗数,每宗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 从轻 | 违法订立合同10宗以下的 | 按违法订立合同的宗数,每宗处以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订立合同10宗以上的30宗以下的 | 按违法订立合同的宗数,每宗处以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拒不改正或违法订立合同30宗以上的 | 按违法订立合同的宗数,每宗处以4.5万元以上5万元罚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36.2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36.2 | 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中包含减轻或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任或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条款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违法订立合同的宗数,每宗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包含减轻或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任或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条款的。 | 从轻 | 违法订立合同10宗以下的 | 按违法订立合同的宗数,每宗处以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订立合同10宗以上的30宗以下的 | 按违法订立合同的宗数,每宗处以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拒不改正或违法订立合同30宗以上的 | 按违法订立合同的宗数,每宗处以4.5万元以上5万元罚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36.3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36.3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相关事项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违法订立合同的宗数,每宗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相关事项的。 | 从轻 | 未载明相关事项合同10宗以下的 | 按违法订立合同的宗数,每宗处以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载明相关事项合同10宗以上的30宗以下的 | 按违法订立合同的宗数,每宗处以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拒不改正或未载明相关事项合同30宗以上的 | 按违法订立合同的宗数,每宗处以4.5万元以上5万元罚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37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37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条款包含减轻、免除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责任或者加重中介服务对象责任,排除中介服务对象主要权利内容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条款包含减轻、免除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责任或者加重中介服务对象责任,排除中介服务对象主要权利内容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 —— | 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条款包含减轻、免除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责任或者加重中介服务对象责任,排除中介服务对象主要权利内容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38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38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其已预售的商品房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从轻 | 擅自预售商品房10套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其已预售的商品房价款30%以上35%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预售商品房10套以上30套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其已预售的商品房价款35%以上45%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拒不改正或擅自预售商品房30套以上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其已预售的商品房价款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39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39 |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和销售合同中的项目名称、房屋用途等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内容不一致,或者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包含升值、投资回报等误导、欺骗公众的内容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和销售合同中的项目名称、房屋用途等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内容不一致,或者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包含升值、投资回报等误导、欺骗公众的内容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罚款;使购买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 | 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和销售合同中的项目名称、房屋用途等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内容不一致,或者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包含升值、投资回报等误导、欺骗公众的内容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罚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40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40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购房人提出请求仍不明示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商品房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购房人提出请求仍不明示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 —— | 销售商品房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购房人提出请求仍不明示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42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42 | 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或者限制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拒绝或者限制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 | 拒绝或者限制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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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43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43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时办理预告登记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时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 | 未按时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44.1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44.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降低或者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可以处以违法收存款项20%的罚款。 | —— | 违法收存款项金额1亿元以下 | 责令其限期改正,降低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可以处以违法收存款项20%的罚款 |
—— | 违法收存款项金额1亿元以上 | 责令其限期改正,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处以违法收存款项20%的罚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45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45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法定用途、额度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拨付商品房预售款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法定用途、额度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拨付商品房预售款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使用款项20%的罚款。 | —— | 未按法定用途、额度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拨付商品房预售款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使用款项20%的罚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46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46 |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办理租售方案公示、备案手续租售车位(车库),或者违反规定租售车位(车库)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办理租售方案公示、备案手续租售车位(车库),或者违反规定租售车位(车库)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违反规定租售车位(车库)10个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反规定租售车位(车库)10个以上30个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违反规定租售车位(车库)30个以上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47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47 | 出卖人未办妥产权分割登记销售商业用途存量房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出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办妥产权分割登记销售商业用途存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违反规定销售10套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反规定销售10套以上30套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或者违反规定销售30套以上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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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48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48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未按规定查验、告知、提示规定事项,为违反法律和政策的房屋交易提供中介服务,或者唆使、怂恿、参与、协助当事人实施违反法律和政策的房屋交易行为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按规定查验、告知、提示规定事项,为违反法律和政策的房屋交易提供中介服务,或者唆使、怂恿、参与、协助当事人实施违反法律和政策的房屋交易行为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并处吊销地产中介执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同时提请原注册机构取消注册。 | 从轻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人员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人员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49.1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49.1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发布房屋交易信息,或者不按规定删除已发布的房屋交易信息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发布房屋交易信息,或者不按规定删除已发布的房屋交易信息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初次违法,并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未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或者违反本条规定受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49.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49.2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及时协助当事人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办理房屋交易相关手续,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形下擅自办理网签手续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协助当事人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办理房屋交易相关手续,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形下擅自办理网签手续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罚款。 | —— | 未及时协助当事人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办理房屋交易相关手续,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形下擅自办理网签手续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罚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50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50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委托人及有关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能提供所保存的客户书面委托档案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委托人及有关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能提供所保存的客户书面委托档案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51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51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没有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的;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 —— | 没有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 | 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B2.52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2.52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相关资料的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拒绝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相关资料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B3.26.1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3.26.1 | 建设单位未进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公示的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公示的。 | 从轻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B3.26.2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3.26.2 | 建设单位未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的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的。 | 从轻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B3.26.3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3.26.3 | 建设单位未给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和供燃气手续的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给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和供燃气手续的。 | 从轻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B3.26.4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3.26.4 |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工作的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四)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工作的。 | 从轻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B3.26.5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3.26.5 | 建设单位未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接收的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五)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接收的。 | 从轻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B3.26.6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3.26.6 | 建设单位未移交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和验收等文件的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六)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移交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和验收等文件的。 | 从轻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B3.26.7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3.26.7 | 建设单位未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的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七)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的。 | 从轻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 |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B4.59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4.59 | 城乡照明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的 |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第七条 |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城乡照明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建设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建设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B4.61.1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4.61.1 | 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而未设置的 |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 |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而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B4.61.2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B4.61.2 | 维护和管理责任人拒不履行清洗、修复、更换义务的 |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二)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维护和管理责任人拒不履行清洗、修复、更换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